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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国民水果新都花园店因采取“四舍五入”结算方式,反向抹零实行“反向抹零”,结算水果计价76.77元,惹纠实收76.80元,纷国费被消费者投诉。民水经调解,果店水果店向消费者道歉,向消并退还多收费用。退款4月13日,并道福建省消委会公布了一起厦门市同安区消委会调解的反向抹零消费纠纷。
日前,结算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惹纠其在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的纷国费国民水果新都花园店里购买水果,结账应付76.77元,民水但微信付款凭证上却显示实收76.80元。果店陈女士向商家提出异议,收银员则表示收银系统是根据四舍五入自行设定的,并非自己故意多收,所以无法退还3分差价。陈女士认为电子支付不存在找零问题,有多少钱就应该收多少钱,商家四舍五入是一种不合理的收费行为,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
调解过程中,厦门市同安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收银系统是人为设置的,商家为结算方便,采用“四舍五入”结算方式,争议金额虽小,但影响到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容易引发消费纠纷,商家应注重细节,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动预防和化解消费纠纷。在消协组织的沟通和督促下,店家负责人认识到自身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表示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并主动电话联系陈女士致歉,提出愿意退还多收取的费用。陈女士表示接受道歉,双方达成和解。
福建省消委会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商家虽然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主定价权,但是未经公示的价格商家不得多收。在该起消费纠纷中,商家在找零问题上,为了交易双方结算方便,收款时采取“四舍五入”方式,多收取了消费者3分钱,虽然事情很小,争议金额微不足道,但是分币仍然可以在市场正常流通,因此商家在客户购物结算时,有义务收取和找零。商家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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